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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5年4月国际私法试题
【全国2005年4月国际私法试题】 添加日期:2005-11-11
8.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采用(   )
A.法官依职权查明 B.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C.当事人举证查明 D.当事人协助法官查明
29.“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的立法方式属于公共秩序立法方式中的(   )
A.直接限制方式 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 D.混合限制方式
30.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甲国规定应依死者本国法,乙国规定应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丙国规定应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且甲乙两国均认为自己的冲突法指引的外国法包括外国冲突法。设乙国公民死于丙国的最后住所,在甲国留下一笔不动产,为继承此不动产,乙国公民的妻子在甲国提出继承不动产请求,甲国法院最后决定依丙国冲突法指定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甲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叫(   )
A.反致 B.转致<

BR>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国际上从事统一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有(    )
A.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B.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国际民航组织
32.我国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确定原则是(    )
A.以其行为地法为本国法 B.以其住所地所在国法为本国法
C.以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法为本国法 D.以法院地法为本国法
E.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33.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多种连接因素行使管理辖权,这些连接因素是(    )
A.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 B.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C.代表机构所在地 D.侵权行为地
E.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34.假设A国和B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C国、D国和E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下列各项能够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获得国民待遇的有(    )
A.A国人在C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B.C国人在A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C.C国人在D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D.在A国有住所的E国人在D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E.在C国有住所的D国人在E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35.对近代国际私法学最有影响的学者有(    )
A.杜摩兰 B.斯托雷
C.萨维尼 D.孟西尼
E.库克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中部分裁决的含义和法律效力。
37.简述我国关于外交豁免限制的主要规定。
38.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39.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本题12分)
40.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试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
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座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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