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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论金融创新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添加日期:2005-12-20

摘要: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目前,我国金融创新已进入深化金融改革和适应入世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新阶段,但这并不等于说必须在金融领域内全方位地与国际金融接轨,事实上,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我国还不具备金融创新的条件,因此,应当结合我国金融国情,循序渐进地在一些方面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进程。
  一、中国金融改革的过程就是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一个金融不断突破传统旧体制,不断推进金融市场化,促进金融发展的过程。从上述意义上讲,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为此,我们在强调中国金融要创新时,一定不要忘记我国金融业一直没有停止过创新。
  1.金融体制与制度的创新。包括:从"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到单一中央银行体制的初建到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逐步形成;从证监会、保监会监管机构的建立到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从"统存统贷"到"差额包干"到"实存实贷"到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从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到汇率并轨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改革;以及从直接金融管制到间接金融调控手段的不断运用等等。
  2.金融组织制度的创新。包括:中央银行大区行架构的形成;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的分离,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款货币银行体系形成,以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为主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形成,以及外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一个逐步开放的、金融多业全方位竞争格局的形成等等。
  3.金融市场的创新。包括:以同业拆借、商业票据和短期政府债券为主的货币市场;银行与企业间外汇零售市场、银行与银行间外汇批发市场、中央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间公开操作市场相结合的外汇统一市场;以承销商为中介,以股票、债券为主要品种的证券一级市场,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为核心,以各地券商营业部为网络,以及遍布全国各地的国债柜台交易的证券二级市场等等。
  4.金融业务与工具的创新。包括:保值储蓄、住房储蓄、按揭贷款,信用证、信用卡、代客理财、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银行柜台出售开放式基金、投资与保险联结、"银证通"等金融业务的创新;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创新;长期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股权证等资本市场工具创新等等。
  5.金融技术创新。如: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电子化,证券交易电子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电子货币"一卡通"、网上银行、网上股票交易等等。
  二、进一步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改革、适应开放的要求
  目前,一个以市场化金融体制为特征的间接金融调控体系,金融多业发展、竞争格局以及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正在形成中。为此,中国进一步的金融创新,将主要取决于政府对中国金融所处阶段及其任务的准确把握和理解,以及因此而采取的改革措施的力度和推进的速度。
  本文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构建市场化金融体制架构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市场化金融体制尚未完成,金融领域内还存在诸多问题。如:金融监管体制和制度还不健全,金融各业管理体制还不顺畅,金融市场运行秩序还比较混乱,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还比较单一,等等,这些方面都要求金融不断深化改革。二是实现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在金融全球化以及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外部金融挑战。按照加入WTO后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要求,我国将在3--5年内向成员国有步骤地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业,中国金融业也不可避免地要融入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届时,将出现金融机构设置的全球化、金融活动和市场的全球化、资本流动的全球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中国金融将不再是"中国化"的,而是"国际化"的。为此,国际金融形势变化,区域金融动荡,都将对中国金融的稳定和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只有不断地金融创新,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也才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
  三、中国金融创新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金融"国情"
  入世后,我国金融创新的进程将加快,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金融要在短期内全方位地与国际接轨,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按照发达国家的金融模板设计我国的金融创新。我国的金融创新应当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发展时间不长,金融深化程度不够,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在金融领域的许多方面我国尚不具备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条件。
  1.在金融业发展模式上,我国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尽管金融混业经营已呈国际趋势,特别是美国废弃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后,国内金融界居统治地位的观点是,应当修改我国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取缔自1994年以来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实行混业经营。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只考虑了混业经营必要性却忽视了金融混业经营可行性的观点。从中国金融业现实情况看,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从我国的银行业看,内部控制松弛、风险意识淡薄、不良资产严重等问题仍然存在。在银行主业风险较大,信用基础不牢的情况下,如果实行混业经营,一旦出现更加严重的损失,不仅会损害银行及储户的利益,甚至可能引起大范围的挤兑,导致信用危机。从证券业看,我国证券市场还十分不成熟,市场投机操纵气氛甚浓,股价波动频繁而剧烈,整体风险很大。而且我国证券市场容量相对较小,也难以承受银行资金入市带来的冲击。尤其在目前国有企业普遍不景气,银行存差资金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它们进入证券市场,势必造成极大的市场动荡,严重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从保险业看,这一行业多家经营格局刚刚形成,经营规模尚小,经营还很不稳健、规范,如果允许其过早地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将滋生出很大的金融风险。
 2.就金融市场发展看,我国尚不具备建立各种金融衍生证券交易的条件。金融衍生证券交易的出现与兴起,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西方发达国家期货、期权交易市场是在证券现货交易发展了一、二百年,已相当成熟,于上个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即便如此,由于衍生证券交易在提供交易避险机制的同时,也增强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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