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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后体制下的乡村政治:变迁与重建
【公社后体制下的乡村政治:变迁与重建】 添加日期:2005-12-21

本文的研究将遵循已有研究所提供的方法和理论启示,运用经验研究和规范研究结
合的方法,对我国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具体是经济上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政治上乡
政权建立以后的乡村政治发展作一个客观的总体性分析。因为各地撤销公社建制没有统
一的时间,因此,这里也不可能给出一个确切的日期,如果一定要有一个日期的话,大
约是在1983年前后。公社体制下国家是通过经济组织来控制社会的(把社员编入一个个
生产单位)。公社解体后,国家的政治权力就缺少了体制规定的经济依托。因此,乡村
社会发生了重大分化,但公社后体制(乡体制)仍保留了公社时期政治的一面,它在区
划上和某些经济制度及管理方式上也与公社制存在联系和区别。(关于公社时期的国家
与社会关系,笔者将另文具体论述)。至于公社后体制将终于何时,却尚难料定,从趋
势上说,公社后体制的终结将是城市化工业化后重组乡村的结果。只要现有的乡镇区划
与管理体制仍然存在,即大致是公社后时期。因此,这将是一个较长的时期。研究这一
时期的乡村变化,对于把握乡村发展的进程,有效地促进乡村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目前学术界尚未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对这一进程做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试图做
一初步的尝试。
公社后体制下的乡村政治变迁
乡村组织变迁的原因在于公社解体带来的社会分化。公社后体制亦即公社解体后的
经济社会体制,公社解体的两个最重要标志是土地公有前提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
推行和政社分离,乡政村治体制的建立。这是乡村社会发生变迁的基本原因。
公社后体制下社会变迁的两个根本方面是农村经济体制变化和职业分化。
1.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公社体制下,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以粮为纲”,
随着公社解体、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不仅仅带来了经营方式的改变,还意味着对这
种经营所得的承认,出现了新的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出现
了种养专业户,农业经济内部中粮食比重降低,种养业比重上升,以前的社队企业也得
到了长足进展,发展为乡镇企业,并随着农民积累的增多,逐渐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
业主和股份经济,这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在经济上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特别是
非农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形成了新的利益主体和阶层结构,促进了乡村的社会变迁。
可以说,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非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乡村社会变迁的主要动力。(注:
关于农村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参见历年《中国经济年鉴》、《中国农业年鉴》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统计资料。)
2.职业分化。从农业社会走向现代社会,有两个主要指标,一个是农业产值与非农
产值的比较,一个是农业人口与非农人口的比较,亦即是否工业化和城市化。公社解体
既给非农产业提供了制度空间,又促进了农民的分化。这是一个共生的过程。到1992年
,我国农业劳动力为29684.2万人,占当年农村实有劳动力的67.8%,比1978年下降约15
个百分点,非农劳动力总数为9764.6万人,占当年农村实有劳动力的22.3%,比1978年上
升约12个百分点。(注:参见《中国农业统计资料》(1992),农业出版社1993年版,第
6-11页。)
根源于内部经济关系变更的农村社会变迁,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改变了中国农业的
过密化局面(注:过密化(内卷化)是指农业的集约化与产出的边际效益递减相伴随的
现象。黄宗智认为,高度人口压力下的农业内卷化形成的“没有发展的增长”是造成传
统中国停滞的原因。参见黄宗智对中国华北与长江三角洲所作的研究。),使公社时期
匀质性的农村社会走向变动的,不平衡的异质社会。它对农村社会政治的影响也是深刻
的、多重的。
(一)结构和功能的变化
公社体制解体的社会经济意义是生产关系的某些变化和社会分化,其政治意义则是
国家权力在乡镇的断开、乡村基层政治结构和功能的变迁。在公社体制下,国家通过对
社会经济生活的统辖实行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它一切领域的控制(政社合一),而
在公社解体以后,由于国家从经济领域的退出,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政治结构模式(
即乡镇政权的国家权力运作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国家政权对乡村的控制没有
了经济的基础。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设置、职能、工作原
则、工作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具有地域性、群众性、广泛性、自治性及中
介性等特征。(注:李守经、邱馨:《中国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4年版,第111-113页。)村民委员会不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象公社时期
直接支配个人。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公社后国家与社会
个体的关系可用如下图示表示:
村党支部
乡镇政权(党政机关)
自治组织……个人
这种乡政村治体制在运作上与政社合一体制存在着如下区别:第一,在国家政权与
自治组织的关系上,前者与后者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第二,在国
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不再有体制内的经济手段和控制资源。第三,在自治组织与个人的
关系上,个人对自治组织并没有强烈的归属关系,村民委员会对个人的组织性是软性的
、松散的。第四,从性质上说,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不再是政权性的,而是自治性的。当
然,从政治手段而言,公社后的国家对个人的控制不再采取政治斗争和单一的价值观的
输导。
公社后体制下的“乡政村治”模式,其职能主要是在乡村开展自治活动。一方面,
由于基层组织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不再具体管理乡村的生产经
营活动;另一方面,以前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管理职能,也由基层组织承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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