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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下]
【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下]】 添加日期:2005-12-8
2、 要求论与资格论

  某个人应该或可能向他人或社会要求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这是一种权利现象。在此意义上,对某个个人来说,权利就是他对他人或社会的正当要求。早在罗马法里,就有了这种权利概念。[37] 20世纪,许多词典给权利下定义,都用“要求”(claims)这个术语来描述权利,而且往往将“要求”看作权利本身。这就是所谓“要求论”(claims-theory)。按照该理论,“要求”与“要”(demand)、“请求”(ask)、“给”(give)、“想要”(request)等概念是有所不同的。它是一种对合法性的正式表达,相当于汉语里的“主张”。所以,一项要求本身,就意味着一项权利。

  那么,如果“claim”(要求)就是权利,这是否会在英语里与通常所说的“要求权”(claiming rights)构成同义反复即成了“claiming claims”?主张要求论的学者解释说, “要求权”一词里的“要求”相当于“要”(demand),是诉求意义上的,这不妨碍“要求”(claim)本身是权利。在要求论看来,权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一项不能被主张、被要求、或者被请求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不只是‘有缺陷的’,而且是一个空洞的规定。”[38]继而,他们对“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将它理解为“可能性意义上的要求或要求的能力”。因为在有些场合,某些人不提出要求,就享有权利,例如某人得到一笔遗产并对它享有权利,但事先对该遗产一无所知;幼童享有某些他们既不知道也不能行使的权利。所以,权利既指已经有效地提出的要求,也指可能有效地提出的要求。权利最重要的特性在于其可要求性(claim-ability)。

  对“要求论”的批评,主要来自怀特(Alan R. White)。怀特认为,要求不是权利,权利也不是要求。他提了两条理由:第一,要求一项权利与要求那些不计其数的东西(诸如知识、经历、雨伞等) 并无不同,所以,提出一项要求与享有一项权利全然无关。第二,有些权利如被当作要求,肯定是值得怀疑的,如虽然我们享有大笑、期望或感到愉悦的权利,但如果将它们作为要求提出来,就荒唐可笑了。[39]H.J.麦克洛斯基从另一方面对“要求论”提出批评,并由此提出了“资格说”(entitlement-theory)。他认为,我们最好把权利看作资格,而不是对他人的要求。在他看来,“权利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权利就是有权行动、有权存在、有权享有、有权要求。我们所讲的权利正是拥有、实施和享有。在此意义上,我们谈论权利与谈论能力、权力和喜好是密切相关的, 但与谈论要求恰好相反,因为我们提出要求,并不意味着拥有、实施或享有它们。”“我们所说的权利是‘对什么享有权利’(比如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享福的权利),而不是像常见的错误主张那样,是‘根据什么而享有的权利’。”[40]

  从某种意义上讲,把权利看作资格,不免有循环定义之嫌。因为有资格享有某物,也就是有权利享有某物;有权利享有某物,也就是有资格享有某物。但是,这种循环并非空洞无意义,因为它提醒人们注意到,权利并不一定同义务和要求的特定指向相联系。资格理论强调的是要求出自权利,而非权利出自要求。所以,一个人之享有结婚权、交换权,是凭据他有如此行为的资格,这种意思是“权力”(power)、“能力”(capacity)等词所表达不了的。这样,权利本身的存在就不受外在干预,不依赖所要求的对象而存在。同时也表明不会因为一个人有某种要求就享有某种权利。还有的论者从权利来源的角度支持“资格论”。如A.J.M.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一书里指出,权利之要义是“资格”。说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如有资格投票、接受老年抚恤金、持有个人见解以及享受家庭隐私。诚然,说权利就是资格,不过是换换字眼,但这种转换对于解释权利概念却大有裨益。它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权利的来源上。如果你有资格对某物享有权利,你或代表你的其他人就必须能回答这个问题:“是什么赋予你这种资格?”这预示着存在某种使资格成为可能的途径。这就是法律、习惯和道德。[41]

  J.费因伯格在其著名论文《权利的本质与价值》里对“要求论”作了某些修正,提出“有效要求”(valid claims)说,力图用它来提供对权利概念的完整分析。他说:“不少的哲学家总是简单地把权利定义同要求相联系,许多词典又把‘要求’定义为‘权利之宣告’。循环定义把哲学家们弄得迷迷糊糊。他们抱怨说‘我们研究权利,对准的却是要求,然后绕了一个圈子又回到权利上来’”。他认为,享有权利意味着使“要求”成为可能,“要求”又赋予权利以特殊的意义。作为权利的要求是有效的要求。所谓有效,就是应将要求放到权利义务关系中得到某种确证。他认为,同麦克洛斯基的论断相反,权利(至少是法律上的权利和要求)的确是被看作依赖他人而存在的。

  不过,费因伯格的权利本质论的价值并不在于他否定“资格论”,而在于他试图对“要求论”与“资格论”做某种调和。他指出,一切权利似乎都被抽象为有资格去做、去据有、去忽视别人的权利,或者是某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或依赖于以特定方式抑制他人行为的要求。在一些关于权利的陈述中,资格是完全确定的(如打网球的资格),而要求则是含混的(如以某些含混不清的、潜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妨碍者为要求对象的要求);但在另一些场合,要求的对象是清晰而确定的(如依赖于自己双亲的要求),而资格则是宽泛的、不确定的(如受到相应抚养的资格)。倘若我们用“资格”一词指某人享有得到什么的权利,而用“要求”一词指某种与依赖于受权利约束的人直接有关的东西(如像麦克洛斯基所明显主张的那样),那么,实际上,一切权利必然包括上述两个方面,只不过在不同的场合,各自的突出程度不同罢了。[42]在此意义上, 我们可以说,要求论和资格论还不足以构成两类完全相反的理论。

  3.利益论与意志论

  有两种宽泛的关于义务与权利享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的不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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